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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05號原 告 夏智緯上列原告與被告佶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1萬8,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