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05號原 告 夏智緯上列原告與被告佶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1萬8,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