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2號原 告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陳慧遊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本元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27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分別為4,278,000元及1,0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5,278,000元(計算式:4,278,000+1,000,000元=5,2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