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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5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23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被 告 禾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趙志龍被 告 賽特爾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玉潔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3萬7,303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70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22萬3,977元) 1 利息 177萬9,179元 115年3月18日 115年5月27日 (71/365) 2.92% 1萬105.74元 2 違約金 177萬9,179元 115年4月19日 115年5月27日 (39/365) 0.292% 555.1元 3 利息 44萬4,798元 115年3月18日 115年5月27日 (71/365) 2.92% 2,526.45元 4 違約金 44萬4,798元 115年4月19日 115年5月27日 (39/365) 0.292% 138.78元 小計 1萬3,326.07元 合計 223萬7,303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