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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61號原 告 詹金華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律師

詹坤龍被 告 陳芝燁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柒拾捌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街00號3樓)及其坐落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持分1/4)等不動產,返還及移轉登記所有權予原告。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額為計算基礎。又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均僅係稅捐機關各別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及計算房屋稅之依據或基準,尚非等同市價,與交易價值亦未必相當,尚無從據以推認起訴時土地連同房屋之整體價格,並依此核定價額;是本院審酌與系爭房地地段、屋齡、房型及面積相近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於原告起訴日即115年5月28日前一年之實價登錄所載每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3萬9,479元【計算式:平均交易單價189,904元/㎡×(層次面積42.56㎡+陽臺6.62㎡)=9,339,4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0,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