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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90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世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0萬5,69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9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聲明後段請求之利息暨違約金,依前開規定,應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9月3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5萬7,9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0元。另原告於起訴狀陳明被告未居住於起訴狀所載地址,又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其住址設於戶政事務所(限閱卷),請原告陳報被告其他可送達之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0萬5,694元) 1 利息 90萬5,694元 114年5月1日 115年9月3日 (1+126/365) 3.99% 4萬8,611.95元 2 違約金 同上 114年6月1日 114年11月30日 (183/365) 0.399% 1,811.81元 3 違約金 同上 114年12月1日 115年2月28日 (90/365) 0.798% 1,782.11元 小計 5萬2,205.87元 合計 95萬7,900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