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97號原 告 梅惠君
彭世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