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618號原 告 約克製藥股份有限公司(YORK PHARMACEUTICAL CO.
,LTD)法定代理人 蔡星章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ESLITE BI0-ESSENCE CO.,LTD.)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起訴狀繕本,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被告如有數送達地址亦應提出相應份數之繕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