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622號原 告 聯亞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家詳訴訟代理人 郭志成上列原告與被告章又天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3,196,91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又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擬予起訴之被告併送達處所,原告亦應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之國民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併提出已為上開補正之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昀潔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95萬元) 1 利息 295萬元 113年12月21日 115年8月23日 (1+246/365) 5% 24萬6,910.96元 小計 24萬6,910.96元 合計 319萬6,9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