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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634號原 告 徐治成被 告 潘福綺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3,101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繕本(含所附證物),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4萬2,804元) 1 利息 54萬2,804元 115年5月1日 115年5月4日 (4/365) 5% 297.43元 小計 297.43元 合計 54萬3,101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