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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644號原 告 黃錦容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經出版事業)應與原告簽署廢棄終止原四方授權合約協議書,將經典譯著專書「粹的構造」之完整智慧財產權、出版權、再版權、修改重印權無條件單獨全面返還予原告單獨支配,被告聯經出版事業不得向被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被告國立政治大學進行任何行政請示。㈡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本息。其第㈠項聲明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而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不能按金錢估計或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核定之。第㈡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5萬元(計算式:1,650,000+6,000,000=7,6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0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8萬8,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