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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646號原 告 陳添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複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萬9,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9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