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650號原 告 林宗翰即上化水電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峻毅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萬1,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