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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651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704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所作成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其中表列次序2、4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受分配金額即執行費新臺幣(下同)300元、票款債權所分配之金額756,046元應予剔除。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得增加之分配額核為756,346元(計算式:756,046元+300元=756,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