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658號原 告 劉迺孝被 告 蔡惠淳訴訟代理人 黃震岳律師
吳芙蓉律師陳閱緣律師鄭美珍吳然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參拾捌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158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2樓房屋,應合併分割予原所有,原告願以金錢補償被告。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計算基礎。又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均僅係稅捐機關各別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及計算房屋稅之依據或基準,尚非等同市價,與交易價值亦未必相當,尚無從據以推認起訴時土地連同房屋之整體價格,並依此核定價額;是本院審酌與系爭房地地段、屋齡、房型及面積相近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於原告起訴日即115年5月25日前半年之實價登錄所載每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3萬0,946元【計算式:平均交易單價154,184元/㎡×(層次面積97.17㎡+陽臺面積11.86㎡+共有部分面積283.5㎡×332/10,000)×權利範圍1/2=9,130,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10萬8,438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