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672號原 告 鍾宜君訴訟代理人 左皓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意境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