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701號原 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健峰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4萬6,1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萬1,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