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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7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706號原 告 震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晟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萬8,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