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78號原 告 陳敏初送達代收人 楊雅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2,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78號原 告 陳敏初送達代收人 楊雅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2,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