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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7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794號原 告 張燕玉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複 代理人 彭俊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峯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零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並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自應以系爭不動產按其權利範圍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為準。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觀之,參酌鄰近地區、主要用途相同、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公寓於114年9月至115年8月期間之交易價格,附表編號1不動產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為新臺幣(下同)17萬7,500元,總面積為58.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是附表編號1不動產價額為520萬8,738元(計算式:177,500×58.69×1/2=5,208,738,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附表編號2不動產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為新臺幣(下同)15萬3,700元,總面積為73.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是附表編號2不動產價額為561萬6,198元(計算式:153,700×7

3.08×1/2=5,616,198)。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2萬4,936元(計算式:5,208,738+5,616,198=10,824,93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附表:

編號 門牌號碼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8分之1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 2分之1 2 新北市○○區○○路00號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分之1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 2分之1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