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811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被 告 賽特爾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柯玉潔被 告 禾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志龍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39萬6,168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萬8,8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5萬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繕本(含所附證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469萬元) 1 利息 5,469萬元 115年3月1日 115年7月7日 (129/365) 3.18% 61萬4,655.67元 2 違約金 5,469萬元 115年4月2日 115年7月7日 (97/365) 0.318% 4萬6,218.29元 小計 66萬873.96元 項目2(請求金額1,585萬3,410元) 1 利息 1,268萬2,728元 115年3月10日 115年7月7日 (120/365) 3.43% 14萬3,019.48元 2 違約金 1,268萬2,728元 115年4月11日 115年7月7日 (88/365) 0.343% 1萬488.09元 3 利息 317萬682元 115年3月10日 115年7月7日 (120/365) 3.43% 3萬5,754.87元 4 違約金 317萬682元 115年4月11日 115年7月7日 (88/365) 0.343% 2,622.02元 小計 19萬1,884.46元 合計 7,139萬6,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