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859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傅若婷上列原告與被告齊建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113,63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又原告另應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以利送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0萬3,736元) 1 利息 10萬7,612元 115年6月16日 115年10月1日 (108/365) 2.22% 706.88元 2 違約金 10萬7,612元 115年7月16日 115年10月1日 (78/365) 0.222% 51.05元 3 利息 99萬6,124元 115年5月15日 115年10月1日 (140/365) 2.22% 8,482.06元 4 違約金 99萬6,124元 115年6月15日 115年10月1日 (109/365) 0.222% 660.39元 小計 9,900.38元 合計 111萬3,6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