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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8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886號原 告 王翔立

王俊智王文騫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9,678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1,02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0,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