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948號原 告 林致君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史洱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蜂沛創意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蜂沛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劉霈貞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47,7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劉霈貞應給付原告3,947,7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47,788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