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03號原 告 王榮進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被 告 郭萬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耀南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起訴狀所附兩造不動產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7,658,000元,原告起訴求命被告返還買賣標的物,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7,6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5,90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