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16號原 告 謝曉華上列原告與被告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前經支付命令核准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885萬元,及其中5,50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8,3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萬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