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17號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4,000元,應徵收裁判費27,1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62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於115年6月22日變更公司代表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原告應補正法定代理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另備繕本2份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