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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0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23號原 告 陳翠華即禾盟智慧財產權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繆忠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智智慧財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115年5月25日所為114年度仲聲和字第36號仲裁判斷理由書中之仲裁判斷「聲請人主張代收款部分合計新臺幣(下同)251萬0,427元,並無理由」,應予撤銷。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1萬0,4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9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