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38號原 告 鏈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恆瑄原 告 李雯馨
羅百苓孫必成楊雲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複 代理人 張寧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一「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或選擇共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參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要旨參照)。末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規定自明。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鏈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及其中5,250,000元部分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及其中150,000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雯馨1,800,000元,及自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羅百苓1,800,000元,及自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孫必成900,000元,及自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雲珍900,000元,及自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等人分別對被告所為之請求各自獨立,其中一人之訴訟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訴訟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應屬民事訴訟法第55條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間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1「應繳納之裁判費」欄所示;惟若原告選擇共同繳交裁判費,則應共同繳納151,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附表1: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 請求價額(計算式各如附表2所示) 1 鏈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2,179,973元+5,400,000元=7,579,973元 90,186元 2 李雯馨 246,082元+1,800,000元=2,046,082元 25,485元 3 羅百苓 246,082元+1,800,000元=2,046,082元 25,485元 4 孫必成 123,041元+900,000元=1,023,041元 13,551元 5 楊雲珍 123,041元+900,000元=1,023,041元 13,551元 若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 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 13,718,219元 共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1,236元附表2: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40萬元) 1 利息 525萬元 111年10月6日 115年3月22日 (3+168/365) 12% 217萬9,972.6元 小計 217萬9,972.6元 項目2(請求金額180萬元) 1 利息 180萬元 112年6月28日 115年3月22日 (2+268/365) 5% 24萬6,082.19元 小計 24萬6,082.19元 項目3(請求金額180萬元) 1 利息 180萬元 112年6月28日 115年3月22日 (2+268/365) 5% 24萬6,082.19元 小計 24萬6,082.19元 項目4(請求金額90萬元) 1 利息 90萬元 112年6月28日 115年3月22日 (2+268/365) 5% 12萬3,041.1元 小計 12萬3,041.1元 項目5(請求金額90萬元) 1 利息 90萬元 112年6月28日 115年3月22日 (2+268/365) 5% 12萬3,041.1元 小計 12萬3,041.1元 合計 1,371萬8,2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