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62號原 告 郭芬芳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被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0號裁定意旨)。查原告係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943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起訴請求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104年度司執字第4943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附表編號2至11保險契約解約金列入分配之部分,應予撤銷(或更正),重新製作分配表等語。經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上揭系爭裁定附表編號2至11之金額合為新臺幣(下同)7,087,837元(計算式:636,445元+666,137元+390,436元+437,632元+541,382元+904,022元+645,734元+645,734元+640,721元+1,579,594元=7,087,837元),系爭執行事件已將上列解約金列入115年5月28日製作、定於115年6月2日實行分配之分配表,全部執行債權人為被告二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次序3,餘為次序1、2,執行卷二第239、247、251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剔除債權人分配之金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7,087,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84,45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本件起訴時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邱月琴,而非起訴狀所列董瑞斌,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應以書狀更正表明被告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按被告地址數提出繕本之份數。另查無原告曾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41條規定向為聲明異議及為起訴證明之書狀,原告應予補正,並釋明異議有無視為撤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主約險種名稱 解約金 保險公司 1 000000000000 五年繳費終身壽險(壽型) 302,567元 三商美邦人壽 2 000000000000 五年繳費終身壽險(祿型) 636,445元 三商美邦人壽 3 000000000000 五年繳費終身壽險(祿型) 666,137元 三商美邦人壽 4 000000000000 五年繳費終身壽險(祿型) 390,436元 三商美邦人壽 5 000000000000 五年繳費終身壽險(祿型) 437,632元 三商美邦人壽 6 000000000000 五年繳費終身壽險(祿型) 541,382元 三商美邦人壽 7 000000000000 五年繳費終身壽險(祿型) 904,022元 三商美邦人壽 8 000000000000 五年繳費終身壽險(祿型) 645,734元 三商美邦人壽 9 000000000000 五年繳費終身壽險(祿型) 645,734元 三商美邦人壽 10 000000000000 二十年繳費終身壽險(福型) 640,721元 三商美邦人壽 11 000000000000 五年繳費終身壽險(祿型) 1,579,594元 三商美邦人壽 共計 7,390,4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