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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0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70號原 告 方客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敬傑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8,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