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90號原 告 循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裕民訴訟代理人 吳英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立涵、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81,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