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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0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92號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法定代理人 楊志新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凱鍵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40元。又原告法定代理人現為院長吳耀銘,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誤載為楊志新,應具狀補正之(並提出繕本以利送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