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0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98號原 告 江怡翎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禹希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