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10號原 告 洸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銘峻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商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