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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28號原 告 昂衍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曜牟訴訟代理人 曾至楷律師

盧姿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鐵板教父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萬4,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