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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36號原 告 卜運忠被 告 卜玉佩上列原告與被告卜玉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人民幣303,030.41元之不當得利,及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復以本件起訴日114年11月24日臺灣銀行新臺幣對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為1:4.487折算為新臺幣(除以下另標明幣別者外,均同)1,359,697元(計算式:303,030.41×4.487=1,359,69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加計起訴前利息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64,354元(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項目 計算本金 起算日 末日 年利率 計算基數 金額(元) 1 本金 1,359,697元 1,359,697元 2 起訴前利息 812,112 114年10月31日 114年11月24日 5% (25/365) 4,657元 合計 1,364,354元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