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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47號原 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瑕疵修補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1,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