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55號原 告 林彥君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炎洲營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7,333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4,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