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63號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被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回復之金錢利益新臺幣(下同)607,956元計算,核為607,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