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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78號原 告 劉泰宏訴訟代理人 溫育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貿金融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9,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