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80號原 告 劉效文訴訟代理人 蔡惠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慧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53,27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2,54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
筆次 請求本金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 計算式 利息 給付總額 第1筆 33,100,000 33,100,000 114/02/10~115/07/13 519天,基數(1+154/365)=1.42 33,100,000 × 5% × (1+154/365)= 2,353,274 2,353,274 35,453,274 合計 2,353,274 35,453,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