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92號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王德宇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潤心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23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提出新潤心苑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或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表:
筆次 請求本金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 計算式 利息 給付總額 第1筆 218,150 109,075 115/06/11~115/07/14 34天,基數(34/365)=0.09 109,075 × 5% × (34/365)= 508 508 218,658 第2筆 311,850 155,925 115/06/11~115/07/14 34天,基數(34/365)=0.09 155,925 × 5% × (34/365)= 726 726 312,576 合計 1,234 53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