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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96號原 告 呂慶隆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慶源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審酌卷附實價登錄資料即同棟房屋114年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7.03萬元及分割標的所有權狀(詳卷),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55,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4,52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被告呂慶源於本件起訴後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原告應陳報其繼承人姓名、住所與繼承系統表(含有無拋棄繼承),並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