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236號原 告 李昂衡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凱翔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補充狀繕本各1份,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