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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39號原 告 古賢德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被 告 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茹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等11筆土地及其上之危老重建建物之信託受益債權新台幣(下同)1,108 萬8,000元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存在之債權數額,核為11,0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09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128,092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