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253號原 告 圓聚空間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竣鴻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被 告 觀策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茗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1,000元,暨其中77萬元自民國115年7月7日起,其餘23萬1,000元自115年7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21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萬2,582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萬1,000元) 1 利息 77萬元 115年7月7日 115年7月21日 (15/365) 5% 1,582.19元 小計 1,582.19元 合計 100萬2,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