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263號原 告 陳麗美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㈠撤銷4張裁處書返還罰鍰新臺幣(下同)52萬元,㈡給付20萬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萬元(計算式:520,000+200,000=72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