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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282號原 告 晟順農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君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榮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67,911元(加計起訴前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湘雯附表:(幣別:新臺幣/元)編號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11,000,417 利息 11,000,417 113年7月25日 115年7月23日 (1+364 /365) 5% 1,098,534.79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2,098,952 2 5,470,200 利息 5,470,200 109年5月8日 115年7月23日 (6+77 /365) 5% 1,698,759.37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7,168,959 合計 19,267,911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