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84號原 告 李欣恩 住○○市○○區○○街00號00樓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耀乾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4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