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285號原 告 邱珮綸訴訟代理人 林宏鈞律師複 代理人 詹皇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喻誠德